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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17-05-18 00:00
晋城市装协发字(2016)1号 签发:
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特制订本章程。 二、本协会的全称为“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简称为“晋城市装协”。 三、本协会是依法由山西省晋城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实体、个体工商业者组成,是为实现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四、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晋城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五、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晋城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山西省晋城市商务局、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依据核准的章程对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六、协会住所设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七、协会宗旨: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2、遵守地方政府法规,服从地方政府管理,遵纪守法,维护行业运行秩序,利用协会组织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八、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全市建筑装饰行业改革与发展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设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制定行业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建筑装饰业市场秩序。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装饰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3、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4、定期举办建筑装饰材料博览会,促进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厂家、经销商和建筑装饰企业同广大消费者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指导全行业积极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和室内污染治理业务,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在建筑装饰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快以低碳绿色为主要内容的施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进程,努力提升全行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5、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6、组织培训、讲座、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宣传装修建筑装饰常识,提高业主的整体认知水平; 7、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互相交流学习的机会,为企业提供各种资讯服务; 8、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和组织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专业培训、产品及技术展览各项活动,为政府、企业、客户提供交流的机会; 9、对外发布有关商家的信誉评价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10、对外受理投诉,定期和消费者协会沟通,了解会员单位管理动态,督促商家完善内部管理。 第三章 会员 九、山西省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实体、个体工商业者,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仅在山西省晋城市境内发展会员,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入会申请。 十、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 2、申请入会必须是与建筑装饰行业有关的企业实体、个体工商业者;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誉度高、投诉率低; 4、支持协会举办的各类商业活动、宣传活动; 5、愿意接受协会依据章程及相关制度的监督; 十一、理事单位产生及任免程序: 1、由会长提名提交秘书处; 2、由秘书处建档、登记,并根据规定向公众发布,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 3、每年对理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评价,不符合要求免除理事资格,另外补充新理事; 4、理事单位须符合品牌过硬、服务优质、口碑良好三个条件,会长兼任理事长,统管全局,各项活动工作应担负召唤、发起的责任。秘书长在理事会及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协调协会日常工作。 十二、会员单位入会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建档、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 3、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行文、会长签发,成为协会正式会员,颁发会员证。 十三、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十四、会员充分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赋予的其它合法权利。 十五、会员自觉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遵守协会规定的各项保密决定;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配合协会的各项工作; (七)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协会运行正常。 十六、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市场竞争所采取的商业行为不在其列) 十七、协会应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主营范围、法人及主要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企业信息发生变动应主动知会协会相关部门,失联一个月协会将视为主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对外界公布。 十八、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主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对外界公布。 十九、会员存在违反章程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并对外界公布。 二十、会员退会应提前一周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匾额等。拒不交回的,由协会宣告作废,并对外界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二十一、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十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二十三、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准。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会刊上给予通报。 二十四、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成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二十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二十七、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十八、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二十九、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三十、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十一、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有关管理规定。 三十二、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三十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七、本协会经费来源: 四十三、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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